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宜昌**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行执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责任公司向申请人缴纳罚款780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中应办理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行执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