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点军大队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袁**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点军大队撤消了对其的行政处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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