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市工商猇处字(2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及本院(2015)鄂猇亭行非审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富**限公司银行存款143002元或提取等额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