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无银行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点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15)鄂点军行非执字第000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