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夷)安监管罚(2014)执法-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王**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0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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