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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欧**作出的(都)卫医罚(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如下内容:1.缴纳罚5000元以及逾期履行的加处罚款5000元;2、没收医疗器械牙科诊疗椅一台。

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都)卫医罚(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宜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都)卫医罚(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宜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都)卫医罚(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提出的缴纳罚款5000元、加处罚款5000以及没收医疗器械牙科诊疗椅一台的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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