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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莲诉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莲以该案已与被告老河口**督管理局协商并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就该案自行与老河口**督管理局协商处理完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江**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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