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枣阳市吴店镇同心村民委员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枣阳市同心村民委员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枣土资监字(2014)7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枣阳市同心村民委员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张小雷诉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枣阳市公安局确认公安行政处罚违法并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温**与老河口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老河口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江**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陈成诉枣阳市公安局确认公安行政处罚违法并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襄阳市**州分局与马**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襄阳市**州分局与张**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襄阳市**州分局与杨*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