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枣阳**源局申请执行枣阳市**限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枣阳市**限公司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枣阳市**限公司已履行部分义务,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枣土资监字(2014)5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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