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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老河口欣鸿纺织厂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老**人社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人社监理(2015)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老河口市人社局申请称:2014年11月11日,老河**纺织厂布机、成品、纺纱及准备车间73名工人,到老河口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老河**纺织厂自2014年6月起拖欠职工工资,累计420309元,具体是:孔**5000元、杨**6200元、李**7000元、韩**4906元、司*2400元、张**3600元、赵**2600元、邓**3100元、黄翠兰6600元、郑**4000元、苏**5100元、张**5600元、范**8800元、张**3200元、常**3100元、赵**4600元、邓**3000元、廖**2800元、赵**6550元、王**7000元、徐**5110元、张**6500元、徐**8800元、徐**1780元、张**4600元、肖大军5600元、马*5600元、刘**7800元、郑**7000元、毛国莲6700元、刘*7000元、刘**6000元、邓*4800元、李**8000元、廖**5100元、方慧4800元、陈*7100元、董**8100元、尚梦晓2900元、王**7000元、刘**3000元、张**4800元、周三英6500元、周**8300元、杨**6800元、王**10000元、孙**8000元、余**2600元、雷风玲2000元、王**4300元、张**5800元、陈**5200元、陈**11000元、薛**2000元、潘**6800元、付**10000元、丁敏风9000元、刘**8550元、黄**11000元、刘**6000元、余泽梅6100元、张**3900元、王**3900元、魏**6200元、刘**3000元、解秀英3000元、王**6000元、陈**11000元、张**6200元、刘**8200元、王**10000元、童敏2613元、童玮3100元。同年11月11日,老河口市人社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河人社监询(2014)029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2014年6至---9月的全体职工花名册及工资支付情况,但当事人没有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老河口市人社局依照鄂人社发(2014)3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了工资数额认定,并认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同年11月19日,老河口市人社局向老河**纺织厂下达了河人社监令(2014)03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同年11月25日前将所欠职工工资支付清楚,但未落实。同年12月4日,老河口市人社局向其下达了河人社监先告(2014)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效,但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2015年1月19日,老河口市人社局依法向其下达了河人社监令(2015)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老河**纺织厂于同年1月20日前支付拖欠的73名工人工资共计420309元,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义务。同年4月20日,老河口市人社局在向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人社监理(2015)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老河**纺织厂支付73名工人工资420309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纺织厂拖欠孔**、杨**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42030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老河口市人社局对其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法律赋予的职权。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河人社监理(2015)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老河口市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人社监理(2015)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老河**纺织厂应支付的职工工资42030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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