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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老河**政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老河**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口工商处字(2014)第706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对该案件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襄阳**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老河**政管理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政管理局在被申请执行人襄阳**有限公司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后,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老河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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