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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优**限公司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市工商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市工商局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4)65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上海优**限公司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工商局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4)652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市工商局对上海优**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工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4)65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宜城**管理局对上海优**限公司作出的宜工商处字(2014)652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60000元及加处罚款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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