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冈**监督局对刘**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中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当即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冈**监督局和被执行人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鄂**中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