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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刚诉赤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4年3月3日晚10时许及次日凌晨,原告龚*在未经调查核实不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先后两次在网络《天涯论坛》上发表《求助!赤壁市政府每年出资10万元强行把一个正常人关押在长沙精神病院》的帖文。该帖文发表后,被点击多次,对赤壁市人民政府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赤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询问、调查取证后,向原告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原告龚*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原告龚*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赤壁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于法无据,对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及赔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原告在庭审中临时变更诉讼请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原告临时变更诉讼请求,但未向法院提出正当理由,故不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龚*上诉称:原判显失公正,请求二审公正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赤壁市公安局未进行书面答辩。

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龚*的询问笔录,证明上诉人在《天涯论坛》网站发帖文的事实;2.网上载屏资料,证明上诉人发表帖文的具体内容;3.检查笔录,证明上诉人发帖文的电脑;4.扣押笔录,证明扣押上诉人的电脑;5.收条,证明发还上诉人电脑;6.户籍证明,证明上诉人的身份;7.报案材料;8.医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石**有精神病;9.入院、出院记录,证明石**患病资料;10.周大为的询问笔录,证明石**的住院情况。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石**写的一份上访信;2.龚海星、石日泉探望石**的经过;3.龚*在拘留所的心得体会。

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上列证据效力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继续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检查笔录、网上截屏资料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虚构事实先后两次在网络《天涯论坛》上发表帖文。上诉人龚*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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