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随州曾**管理局行政处罚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随州曾**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曾都区恒春堂门诊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曾**管理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曾都区恒春堂门诊部已履行(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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