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随州曾**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曾都区恒春堂门诊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曾**管理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曾都区恒春堂门诊部已履行(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