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文力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株城行罚(芦)字(2015)第ZG0008643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株城行罚(芦)字(2015)第ZG0008643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株城行罚(芦)字(2015)第ZG0008643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株城行罚(芦)字(2015)第ZG0008643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