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龙*枚诉被告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由株洲**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玉枚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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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