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3)第13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3)第13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拆除被执行人醴陵**制造厂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械制造厂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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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