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原告张*与被告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某裁定书
柳**与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龙**与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与被执行人胡**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与被执行人谭*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宁乡沩**理委员会与姜*、姜池花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醴陵**源局与醴陵**制造厂国土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与被执行人文力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与被执行人王**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