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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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