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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河北**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湘阴**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岳湘)质技监罚字(2014)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向湘阴县御风电动汽车销售店的“御捷马”GDG4-A1型蓄电池观光车经我局抽样,并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授权站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湘阴**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作出的(湘岳湘)质技监罚字(2014)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湘阴**监督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加处罚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湘阴**监督局作出的(湘岳湘)质技监罚字(2014)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停止销售。

三、限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将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18000元(200003%30天u003d18000元],共计人民币38000元送交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570,执行费用500元,共计人民币1070元,由被执行**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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