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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护局与湖南天**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阳**护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岳县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决定书查明,2015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岳阳**护局以被执行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作出了岳县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罚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5年10月13日申请人岳阳**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岳县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岳县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岳阳**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岳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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