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临人社监罚字(2014)65号。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临湘市云之歌娱乐城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临湘市云之歌娱乐城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