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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陈**非法占用林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临林行决字(2015)第001号违反林业行政管理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作出的临林行决字(2015)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作出的临林行决字(2015)第001号违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本案被执行人陈**2013年5月在五里牌乡花桥村胡山组挖山建厂破坏森林植被及林地,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0.5470公顷。其中0.1967公顷办理了林地占用手续,0.3503公顷为擅自占用。2015年3月27日林业局根据查核的事实和林业技术部门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反林业行政法规的实施人陈**进行林业行政处罚,责令陈**在三个月内恢复非法占用的林地原状;并处罚款52500元。被处罚人陈**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生效后被处罚人陈**未恢复非法占用的林地,也未履行交纳罚款。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审查认为,被处罚人陈**利用审批的林地占用手续,擅自扩大面积0.3503公顷违法占用林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林业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临林罚决字(2015)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占用林地实际恢复费用,可按《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相关法规》第六条之规定征收恢复费。对应交纳的罚款逾期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滞纳金。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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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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