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水土保持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岳**保罚决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决定书查明,2014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水土保持局依法作出了岳**保罚决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00000元、限令在2014年12月8日前补办水土保持相关手续。申请执行人已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水土保持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岳阳县水土保持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岳**保罚决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水土保持局作出的岳**保罚决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岳阳**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岳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