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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已经领到了相应的补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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