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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中交第二**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岳*监管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审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岳*监管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指定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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