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聊城中**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行审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聊城中**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聊城中**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按本院作出的(2015)汨行审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2015)汨行审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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