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术监督局申请执行聊城中**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行审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聊城中**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聊城中**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按本院作出的(2015)汨行审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2015)汨行审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