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保诉被告岳阳市君山区规划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释明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蒋*保遂以此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销对被告岳阳市君山区规划局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李**与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中交第二**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刘**与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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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诉被告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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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岳阳**持局与岳阳县**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岳阳**源局与岳阳县新墙镇沙河页岩砖厂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