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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岳阳**规划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保诉被告岳阳市君山区规划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释明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蒋*保遂以此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销对被告岳阳市君山区规划局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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