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冯**非法占用土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临国土资法监字(2014)第5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法监字(2014)第5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法监字(2014)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冯**2014年6月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临湘市长塘镇车轮村对门组土地兴建碎石场。,用地总面积为1361平方米(其中堆货场面积为700平方米、生产区面积为616平方米、铁架棚面积为4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不符合长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土地。2014年11月10日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处罚人冯**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冯**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20415元整。临国土资法监字(2014)第5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1月11日送达后,被处罚人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国土行政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处罚人未按其处罚内容履行其义务。审查过程中本院通知冯**到庭对临国土资法监字(2014)第50号国土行政处罚进行听证,冯**未到庭,也未提出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程序合法,据以处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生效后被处罚人未全部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内容,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临国土资法监字(2014)第5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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