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X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华X字(2014)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X局以*X字(2014)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容县XX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华容县XX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