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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X局与岳阳市华容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X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华X字(2014)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X局以*X字(2014)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容县XX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华容县XX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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