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彭*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彭*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国土资罚字(2014)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彭*未经国土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湘滨镇荷塘村5组土地动工开始建设,用作存放烟花鞭炮的仓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彭*作出的湘国土资罚字(2014)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被执行人彭*加处罚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罚字(2014)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天之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限被执行人彭*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将罚款72815元及加处罚款65533元(72815u0026times;3%u0026times;30天u003d65533元],共计人民币138348元送交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2075元,执行费用500元,共计人民币2575元,由被执行人彭*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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