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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土资源局与陈**土地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鼎国土资罚字(2015)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鼎城区韩公渡镇先锋村9组非法占用水田975平方米建设一座小型加油站,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批先建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鼎城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罚款人民币19500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故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土地租赁合同、测绘图纸、现场照片、地籍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件及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常鼎国土资罚字(2015)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常德**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常德**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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