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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XX局与黄**、万XX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X局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华X字(2014)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X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黄XX、万XX、马XX、殷XX、王XX已履行华X字(2014)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容县XX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华容县XX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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