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常德市**陵区分局履行法定职务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9日以被告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胡**与桃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桃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与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常德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常德市**新闻出版局与常德**播电视台文化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昌先云诉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常德**土资源局与旷伏平土地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华容县XX局与黄**、万XX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