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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常德市**陵区分局履行法定职务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常德市**陵区分局履行法定职务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9日以被告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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