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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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