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华**任公司作出的桃地税稽罚(2015)2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桃地税稽罚(2015)2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华**任公司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地方税务局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合法,处罚决定已经生效且已过自动履行期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桃地税稽(2015)2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桃地税稽罚(2015)2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