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门**管理局与王**工商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门**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石门**管理局于2015年4月17日对王**作出的石工商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石门**管理局作出的石工商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决定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门**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石工商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石门**管理局工商处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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