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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临澧县合口人参花炮厂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澧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国土资罚字(2015)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4年10月,被执行**人参花炮厂在临澧县官亭乡楼子村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线项目建设,常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5日批准使用面积为13250平方米,被执行**人参花炮厂实际用地15450平方米,超批准占地2200平方米。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被执行**人参花炮厂作出临国土资罚字(2015)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罚款22000元。此后,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参花炮厂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澧**参花炮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临澧县国土资源局未催告临澧**参花炮厂履行,临澧**参花炮厂亦未主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字(2015)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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