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罗**经本院于2014年1月6日、2015年1月16日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