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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常德仕**限公司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澧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国土资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4年10月,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临澧县四新岗镇蔡家村修建厂房,实际用地56.7亩,而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5日和2014年12月30日批准的(政国土字2012第2217号、政国土字2014第2498号)征收面积为51.96亩,常德仕**限公司超批准占地4.74亩。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作出临国土资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此后,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仕**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临澧县国土资源局未催告常德仕**限公司履行,常德仕**限公司亦未主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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