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元月20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非法占用土地建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政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宋双秀工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临澧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常德仕**限公司审查裁定书
临澧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临澧县合口人参花炮厂审查裁定书
原告朱**诉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非法占用土地建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非法占用土地建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王**、王海**员会、孙**非法占用土地建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高**、高德猛非法占用土地建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伍**非法占用土地建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