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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澧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元月20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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