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非法占用土地建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19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被执行人胡**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19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2014年12月2日,胡**未经审批在龙阳镇麻园坝村胡家湾组占用水田修建房屋,经现场勘验,胡**修建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所占用土地属农用地,占地类型为水田,系龙阳镇麻园坝村集体所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胡**构成破坏耕地。对此,2015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19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8月13日,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限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逾期将依法申请汉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综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拆除胡**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处胡**占用耕地开垦费3600元的罚款。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申请执行人符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1份、胡**、胡**询问笔录2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1份、违法修建房屋照片1张、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催告通知书1份,证明被执行人胡**破坏耕地的事实以及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事实。

同时,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为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申请执行人所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执行人胡**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常德**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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