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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棉初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盛棉初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宋**和被执行人盛棉初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25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被执行人盛棉初未经批准擅自在汉寿县鸭子港乡联兴村七组自家承包的土地上搭建钢架结构的牛棚,被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现场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勘测,盛棉初实际用地面积308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耕地(旱土),属鸭子港乡联兴村集体所有土地,系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以盛棉初构成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为由,作出了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25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盛棉初依法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2、处罚款人民币554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1日送达给了盛棉初。盛棉初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4月21日,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盛棉初送达了《催告通知书》,盛棉初仍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致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25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执行人盛棉初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25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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