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非法占用土地建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非法占用土地建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金**和被执行人范**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0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范**未经批准擅自在汉寿县龙阳镇新街居委会建立组占用土地修建房屋,被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现场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勘测,范**实际用地面积117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坑塘,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以范**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建房为由,作出了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0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范**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罚款人民币23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送达给了范**。范**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3个月内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6月10日,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范**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范**仍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致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0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执行人范**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5)第10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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