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沅陵**源局对被执行人沅陵县长盛页岩机砖厂违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沅陵**源局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沅国土资罚字(2014)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沅陵**源局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沅陵**源局于2014年11月20日以被执行人沅陵县长盛页岩机砖厂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沅陵县长盛页岩机砖厂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沅陵县长盛页岩机砖厂的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