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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辰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与被告辰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所称事项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期间并无被耽误的事实发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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