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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溆浦县公路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红不服被告溆浦县公路局对其作出的溆公路政罚字(2013)第00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已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后原告刘**自愿撤诉,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红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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