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不服被告沅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于2015年6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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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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