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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张**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张**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溆国土资罚字(2014)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张**作出溆国土资罚字(2014)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张**退还非法占用的40亩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张**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张**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申请执行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溆国土资催告(2014)3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张**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溆国土资罚字(2014)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张**退还非法占用的40亩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限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动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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