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晃行执字第8号u0026ldquo;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到本院立案庭交纳《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4400元及其滞纳金4400元,共计8800元u0026rdquo;的行政裁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缴纳罚款4400元,执行费50元,欠缴滞纳金4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据此,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5)晃行执字第8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本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